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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2019年度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实施办法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08-08 10:34 合肥创业网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六稳”工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就业是最大民生,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守底线思维,通过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强化就业服务对接、推进创业平台建设,落实就业见习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等方式,积极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加强就业托底安置,引领创业带动就业,积极促进全市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持续做好民生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一)购买10800个公益性岗位,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强化就业服务对接,为各类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托底,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二)开发5442个见习岗位,组织2721名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三)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校园招聘会补贴发放工作,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实现就业。建设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三、实施内容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

1.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内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失地失林人员、残疾人和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

2.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按照“社会政策要托底”的基本要求,坚持合理开发、保障重点的原则,与实际需要、资金保障能力和援助对象具体情况相结合。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重点向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企业(单位)购买公益性岗位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实现开发、投入、利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3.补贴办法。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困难人员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季度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之和给予补助。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二)就业见习

1.对象范围。就业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间为3-12个月。

2.对接机制。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汇总本地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并通过部门网站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广泛发布。在本地办理求职登记且有就业见习意愿的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申请。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就业见习对接会,或推荐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

3.补贴办法。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800元标准给予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其中政府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补助)。政府分别按照人均100元、200元标准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见习单位指导费补助。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财政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由各地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见习单位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资金监管。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开展情况和资金补贴落实情况,通过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就业资金管理使用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对就业创业促进工程资金要加强管理,规范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完善考核体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实施成效纳入各县(市)、区(开发区)就业工作绩效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客观评估各县(市)、区(开发区)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实施效果,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三)加强目标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严格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工作进展较慢地区进行督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就业创业促进实施情况和完成进度实行定期指导调度。

(四)开展政策宣传。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积极运用新兴媒体,面向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用人单位、园区以及高校等分类发布就业创业政策信息。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要采取个性化手段,持续发布就业政策解读和网上办事流程指南,让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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