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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怠于行使权利 合作公司不构成违约
来源:合肥日报 2018-07-03 10:19 合肥创业网
    案例:2015年10月,决定创业的方某与某餐饮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约定餐饮公司为方某提供前期培训,并协助方某进行店铺开业前的筹备和策划工作。协议签订后,方某按约定向餐饮公司支付了各项费用80000元(其中合作费用70000元,市场保证金10000元)。在后期,方某认为餐饮公司敷衍了事,导致店面开设事宜迟迟得不到推进,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方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并要求该餐饮公司退还所有费用,同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法院审理后,对于方某要求餐饮公司返还合作费用的诉请不予支持。

  专家点评:方某与餐饮公司签订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合作期限届满后,餐饮公司未要求续约,故该合作协议自2016年10月自行解除。合同约定市场保证金于合同到期时返还,现合同期限已届满,故餐饮公司应当返还市场保证金10000元。对于合作费用,协议中约定合同解除后已收取的合作费不予退还。餐饮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负有协助方某进行店铺开业前的筹备和策划工作,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餐饮公司已向方某提供店铺选址等开业素材,也曾陪同方某进行过实地选址,属于履行了自身的合同义务。关于方某诉称餐饮公司迟迟不为其提供培训,餐饮公司已经短信通知方某参加培训,但方某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未能接受培训是其自身原因造成。在餐饮公司已提供了开店前协助义务的情况下,方某不能要求餐饮公司超过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范围保证其能够获得店铺位置并一定能够实际经营。综上,法院对于方某要求餐饮公司返还合作费用的诉请不予支持。

  专家提醒:所谓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现实生活中,正是因为很多人不及时行使权利,而导致权利消灭或财产价值减少。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    (倪泽恬 记者 方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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