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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百问百答(连载三)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8-05-23 11:11 合肥创业网
    二、失业保险

  2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答:(1)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3)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5)失业人员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23.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应于失业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自失业之日起2年内申领并说明理由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补办,失业保险待遇按申领时同期标准执行。

  24.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5.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

  答: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26.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答:(1)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7.失业保险有关政策中须向社会公示的事项是什么?

  答:(1)失业人员申请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地点;

      (3)失业人员申领保险金的标准;

      (4)其他应该公示的事项。

  28.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9.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在何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本省范围内,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30.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就业,失业保险关系和待遇如何接续?

  答:由转出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在转出地已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在转出地未申领失业代保险待遇的,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核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条件、程序和标准,按照转入地规定执行。

来源: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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